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以保证学术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工作进行有效指导。人数16-18人,其中内蒙古科技大学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年龄不超过七十岁。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由学校聘任,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任务、研究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 评议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
(3) 评价研究成果,评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研究人员;
(4) 审查和建议与重点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计划;
(5) 定期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 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2) 每年进行1次课题基金评审;
(3)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4) 通过讲座、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需要形成决议时,要本着公平、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以超过到会委员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对于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对因各种原因而不能经常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委员,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