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仪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统筹协调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大仪器设备的开放程度,促进仪器设备高效运转和科学研发,保障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实验室仪器管理及运行办法,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成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大、中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购置计划,根据需要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协调、分配与调动。
第三条 大型专有仪器设备的购置程序:根据重点实验室科技发展规划,由使用者提出建议报告,重点实验室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购置建议进行论证和表决,对于同意购置的仪器设备由依托单位负责招标及采购。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管共用。各大、中型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专管人员必须制定大、中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客座人员、流动人员及实验室所属研究生均有权使用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为便于管理与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一律实行预先申请使用制度。
第六条 非仪器专管人员使用仪器时,使用前要熟悉仪器性能与操作规程,经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上岗使用。凡违反仪器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均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损坏,使用人应立即向仪器专管人员报告。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购买的所有专用设备原则上均需在重点实验室专用设备间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部分仪器设备需要外借,必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设备在使用中,使用者应做好对其的维护与保养,并做好相关使用记录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