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主任基金、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重视对外开放与合作,面向国内外实行开放,设立主任基金和开放课题基金,立项资助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具有创新思想的科研课题(以下简称:主任基金、开放课题),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以促进学科发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将每年定期发布主任基金、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受理申请。
第三条 获得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和开放课题资助的课题,原则上应在重点实验室完成。凡接受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的课题,至少派一名能独立开展课题研究的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工作。重点实验室向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基金申请及审批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公布“主任基金、开放课题的申请指南”,是作为主任基金和开放课题申请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凡从事稀土资源绿色提取、稀土高值化应用、稀土新产品研发等方面的研究,均可申请主任基金和开放课题。
第六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开放课题的要求:
(1) 符合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开放课题的申请指南;
(2) 申请项目具有明确的创新性、重要的学术意义或重大的应用前景;
(3) 申请者具有充分的工作基础、科学合理的技术路线和足够的研究能力。
第七条 实行年度基金,课题期限为 1-2 年,资助金额一次核定。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遵循“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以及资助额度。
第九条 获得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或开放课题资助的项目,自接到重点实验室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结束的研究课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通报。
三、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主任基金、开放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内蒙古科技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预算安排使用。重点实验室对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重点实验室有权削减经费或停止资助。
第十三条 课题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
四、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主任基金、开放课题负责人每年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相应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主任基金、开放课题结束后,必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定期检查开放课题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人员在主任基金、开放课题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归本实验室和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学术论文、专利、成果鉴定、技术转让合同等,一律要注明“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或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不得以脚注或致谢的方式出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