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安全制度
为保障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工作人员、学生的人身安全,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及各研究所应指定专人(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具体实施本重点实验室日常的安全工作,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措施的实施等。
第二条 经批准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非实验室人员,必须有本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学生及经批准的外来实验人员,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安全事宜,任何实验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及操作流程进行。
第四条 实验前要全面检查仪器设备状态,排查安全隐患,在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第五条 实验室内不得有明火。易燃、易爆物品须按照相关规定存于安全处。
第六条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外线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七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 实验室及各研究所应根据本制度要求,定期检查、督促,对安全制度执行较好的个人将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和处分,必要时,应责令其赔偿损失,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