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人员评价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各项活动,踏实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中应积极完成实验室分配的各项任务,在工作中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努力钻研业务,在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和科研试验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实验室工作,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能在工作中团结协作,互相配合。
第四条 在下述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成绩显著者或做出贡献者可评为重点实验室先进工作者:
(1) 在科研成果产出方面成绩显著者;
(2) 在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者;
(3) 在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4) 积极开发、研制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并取得优秀成果者;
(5) 在大型精密仪器提高使用率、新功能开发、对外开放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其余工作和考核要求参照《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内科大发〔2016〕135 号和《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内科大发〔2017〕10 号。
轻稀土资源绿色提取与高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